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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天津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有效期3年】
- 作者:消防安全評估設備
- 發布時間:2021-09-28 09:57:12
- 來源:http://www.dentao.cn/
- 點擊:702
天津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有效期3年】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行業退出、永久禁入等措施
關于對《天津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增強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制度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相關制度質量,現將市消防救援總隊起草的《天津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可通過電子信箱反饋(307367698@qq.com)。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26日。
附件:天津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聯系人:李佳珊; 聯系電話:27330119-8562)
天津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的界定、歸集、公開、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歸集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歸集以下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承諾信息;
(二)重大火災隱患信息;
(三)消防行政處罰信息;
(六)火災事故信息;
(七)與消防有關刑事處罰信息;
(八)消防安全領域守信行為信息;
(九)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十)消防監督檢查等其他依法依規歸集的信用信息。
第五條 消防安全領域守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3年內經消防救援機構監督檢查合格且未發生火災事故的信息;
(二)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區級以上政府或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區級以上政府或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信息;
(四)積極參加消防志愿者服務活動,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信息;
(五)在滅火救援過程中積極協助消防救援隊伍,為火災撲救做出重大貢獻的信息;
(六)在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中,工作實績突出,有效避免火災發生的信息;
(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認為可以記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諾或承諾失實的信息;
(三)社會單位對消防安全狀況承諾失信的信息;
(四)一年內被消防救援機構實施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社會單位(場所)的信息;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執業、承諾失實的信息;
(六)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違法違規執業的信息;
(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的信息;
(八)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的信息;
(九)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信息;
(十)社會單位(場所)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信息;
(十一)消防物聯網監測發現嚴重消防安全問題故障,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十二)舉報人故意捏造火災隱患問題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事實,誣告陷害單位、個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信息;
(十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信息。
記錄失信信息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八條 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采取嚴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以及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信息;
(三)社會單位(場所)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承諾失實,經核查存在嚴重火災隱患或者發生火災事故的信息;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
(五)社會單位(場所)一年內被消防救援機構實施兩次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相關責任主體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信息;
(七)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信息;
(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信息;
(九)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信息;
(十)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信息;
(十一)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信息;
(十二)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信息;
(十三)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后果的信息;
(十四)經火災事故調查,對亡人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等單位和個人的信息;
(十五)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并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的信息;
(十六)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信息;
(十七)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信息;
(十八)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亡人和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信息;
(十九)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章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應用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匯總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市對接融資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條 對消防安全領域守信主體,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對納入消防安全領域守信行為的主體進行集中公布;
(二)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在財政獎補、金融扶持等事項中作為重要參考;
(四)將消防安全領域守信信息作為授信參考;
(五)在評優評先活動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六)符合國家有關守信聯合激勵規定的對象,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激勵。
第十一條 對納入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的主體,相關部門可以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并可對其進行信用提醒、提示約談、警示約談和行業通報。
第十二條 對納入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相關部門應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失信行為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二)市消防救援機構將一年內被消防救援機構實施兩次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社會單位(場所)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提供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可將相關處罰信息作為授信的參考;
(三)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符合任職限制要求的依法進行任職限制,已經任職的依法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四)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人社部門禁止注冊消防工程師五年內在相關領域從業;
(五)市文明辦對列入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六)市政府資金審批部門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七)市教育部門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在市級專欄集中公布名單;
(八)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視情況給予警示約談,可實行行業退出、暫停執業或者永久禁入等措施;
(九)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天津證監局、市金融局等部門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地方金融組織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十)將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本地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 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信息將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對消防安全領域守信主體,如發生本辦法規定的任一失信行為,則移出守信名單。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三個月,最長公示期一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最短公示期六個月,最長公示期三年。
第十四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消防救援機構應組織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采納的,或者公告期內未提出申辯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
第十五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認為公示的失信行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核實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過2次。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及時予以修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同時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自然修復(修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合懲戒名單等內容)。失信行為主體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失信情形和違法行為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申請主動修復。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不能超過2次。
第十八條 一般失信主體失信信息滿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的,可以向信用中國(天津)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審核期為5個工作日,經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審核通過后撤銷公示。
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向市消防救援總隊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予以修復,信用修復后,免除對失信主體懲戒。接到信用修復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失信行為主體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意見。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在向失信行為主體答復的3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市對接融資平臺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守信主體可以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列入消防安全領域守信主體。
第十九條 申請主動修復的主體應提交信用修復承諾書、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還應當提交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班的證明材料和信用報告。
第二十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長期限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各實施懲戒的部門,應當督促、引導失信主體糾正不當行為。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認定的失信、守信主體名單按照統一格式向各有關信用平臺報送,內容包括失信、守信主體基本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失信、守信情形和懲戒、激勵措施等信息。各有關信用平臺建立相應失信、守信主體名單管理系統,并向各實施懲戒、激勵的部門推送相關信息。各實施懲戒、激勵的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懲戒措施,并按季度將執行情況反饋給各有關信用平臺。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動本領域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加強對所屬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消防救援部門應密切配合,定期對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情況進行調研督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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